登记事项证明书等资料的取得方法 | 日本不动产法

因实施登记簿的电子化管理,日本各地法务局相互之间共享登记信息资源。只要到就近任何一处登记所申请,就可以请求取得其他登记所管辖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申请时不用出示印章,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只要交纳文书制作费用,即可以取得登记事项证明书上记载的全部或部分证明文书。但是,如果想要取得登记事项要约书,电子信息化管理之前的闭锁登记簿誊本,地图等资料信息时,则必须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法务局制作。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直接到法务局的接待处填写“登记事项证明书交付请求书”,可直接申请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在线申请,邮寄等方式取得登记事项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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