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目录| 日本不动产法

共同担保目录作为不动产登记记录内容之一,当不动产登记簿乙区记载“设定抵押权”事项时,在“权利人及其他事项”栏的最下方同时会标明 “共同担保目录(あ)第〇〇〇〇号”。如申请“附带共同担保目录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时,“共同担保目录”将如表二所示。

权利部(乙区)(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关系)
顺位番号 登记目的 受理年月日・受理番号 权利人及其他事项
设定根抵押权 平成○年〇月○日

第〇〇〇〇号

原因 平成○年〇月○日金銭消費貸借同日設定(平成○年〇月○日签订金钱消费借贷合同)

債権額(债权额) 金〇〇〇〇万円(金〇〇〇〇万日元)

利息 年〇%

損害金(损害赔偿金) 年〇%

債務者(债务人) 甲

抵当権者(抵押权人) 株式会社A銀行

共同担保 目录(あ)第〇〇〇〇号

共同担保目录
编号和番号 (あ)第〇〇〇〇号 制作 2008年1月5日
番号 担保目的的权利表示 順位番号 备用
〇〇市〇〇区〇〇町…土地 余白(以下空白)
〇〇市〇〇区〇〇町…建筑物 余白(以下空白)
〇〇市〇〇区〇〇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余白(以下空白)

概念

依不动产登记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担保目录作为不动产登记记录内容之一,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对2个以上不动产设定抵押,依民法第392条、第393条的规定,应把该不动产上存在的共同担保关系对外公示,登记官对此制作的文书即为共同担保目录。

如申请“附带共同担保目录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未附带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将不记载共同担保目录)时,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权与其他不动产存在共同担保关系,乙区下方会附加“共同担保目录”表格,记载存有共同担保关系的不动产编号和番号(表二(あ)第〇〇〇〇号)。

具体事例

贷款购买土地或者建筑物,一般会在土地和建筑物上设定抵押权。此时,该土地和建筑物即为共同担保关系;又比如,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将个人住宅和公司土地、建筑物做抵押,该个人住宅和公司土地、建筑物即为共同担保关系。从债权人有效回收债权的立场考虑,对债务人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一旦发生贷款到期无法清偿等情形,即可向裁判所申请拍卖抵押物,从该拍卖价金中实现债权。但该建筑物及其附着土地并非债务人所有,将会致使拍卖不能顺利进行。因此,实务界常对建筑物及其附着土地作为一个整体设定抵押,债权人从拍卖价金中实现债权后如还有剩余金额,裁判所会将其退还不动产所有人。

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时,必须另行申请共同担保目录。因此,实务界在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时会同时申请共同担保目录。如债务人提交金融机构的抵押物都会列明目录之中,很多情况下都是债务人和其家人的房产。如债务人为获取贷款,有时会在数千万元的住宅上设定数亿元的根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共同目录将列明十多项不动产。单从登记事项证明书上无法掌握这类信息,可以说共同担保目录不能忽视。

不具对抗效力

共同担保目录如果与其他登记内容存在差异,目录内容将不具有对抗效力。同时还应注意区别因登记发生共同担保关系的根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共同担保目录中列明的不动产未必办理了抵押登记。如以甲法务局管辖内的不动产A和乙法务局辖区内的不动产B为例,甲法务局在制作不动产A登记事项证明书共同担保目录时,即使记载了不动产A和B之间的共同担保关系,如果是抵押权不动产B可能未办理抵押登记。究其原因,设定抵押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在签订抵押权合同后不动产A和B之间即发生共同担保关系,如果当事人先到甲法务局申请办理不动产A的抵押登记,甲法务局在制作不动产A的共同担保目录时,不会等不动产B抵押登记手续备齐后才开始着手制作。因此,记录内容存在不一致时,共同担保目录不具有对抗效力。

综上所述,存在共同担保关系的抵押物中,有的可能未办理抵押登记。调查债务人财产时会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如果能同时申请共同担保目录,除查明财产外,有时无意中还会发现债权人的其他客房产也会列于其中。可以说,共同担保目录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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