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厚生劳动省规定适用雇用保险的具体情形

以下是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规定内容:

分类 雇用保险
基本原则 无论对从业人员采用何种雇用形态、名称(长期、短期、计时工、零工、派遣员工、合同制员工),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应参加保险。

(1) 每周规定劳动时间超过20小时

(2) 预计雇用期限超过31日

(3)  65岁以上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退休人员(至2019年度免收保险费)。
但排除下列人员:

(1) 季节性用工人员,满足以下任何条件之一的
・ 规定雇用期限在4个月以内的
・ 每周规定劳动时间不满30小时

(2) 全日制学生

员工 雇用新员工后应向辖区<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得申报表”。

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辞职后,应提交“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资格丧失申报表”和“离职证明”

员工升任高管职位后,应向<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核实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保险。

但高管人员兼任部长、分店负责人、工厂负责人等因其工作内容、工资、奖金等实质具备员工属性,如满足雇用关系,即按具有管理权限的董事等指挥、监督从事工作并获取报酬的,应参加保险,并应向<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核实资料。

(1) 代表取缔役不参加保险。

(2) 原则上监事不参加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高管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

○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合同公司员工,原则上与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一样处理,不参加保险。

○有限公司高管人员中,代表公司的取缔役不参加保险。

○农业协会高管人员,除非雇用关系不明确,同样不参加保险。

○其他法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中的高管人员,除非雇用关系不明确,同样不参加保险。

※保险费的计算参照物(工资中)不含高管报酬,仅为员工工资。

与雇主同居的亲属 原则上不参加保险。

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参加保险,并向<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核实资料。

(1) 明确按照雇主指示内容工作。

(2) 工作内容、工资与现场其他员工一致(上下班、休息、节假日)休息时间,工资(标准、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发放日)等均与其他员工一样按照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3) 与雇主不享受同等地位。

短期劳动者 满足以下条件的参加保险。

(1) 每周规定劳动时间超过20小时

(2) 预计雇用超过31日

派驻劳动者 驻在人员同时与原单位和外驻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主要收入来源单位应为其办理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 ・劳务派遣单位…满足以下条件的参加保险。

(1) 每周规定劳动时间超过20小时

(2) 预计雇用超过31日

・实际用工单位…原则上无须办理。

日制劳动者 按日计算工资的劳动人员均应参加保险,另行支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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