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簿誊本与登记事项证明书的区别――登记簿的电脑化管理 | 日本不动产法

直至1988年为止,日本将有关不动产的登记用纸夹在活页夹中以账簿方式保管。因此,不动产登记簿,是指布面活页夹中装订的纸制,并可以自由拆卸的账簿式保存的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誊本,是指法务局依照登记簿记载事项,复制其内容、然后附加证明文字、制作日期加盖登记官印章之后交付申请人的复制誊本。

此后因电子信息化管理改革的原因,将登记用纸上记载的信息资料输入磁盘,磁盘中保存的信息资料逐渐演变成今日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即,依据磁盘保存资料制作的证明书称为登记事项证明书。目前有关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包括:全部事项证明书、现在事项证明书、何区何番事项证明书、所有者证明书、一栋建物全部事项证明书、一栋建物现在事项证明书、闭锁事项证明书、登记事项要约书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不同需求申请使用,每种证明书都以登记簿誊本的方式交付申请人。

实施电子信息管理之前,为了方便浏览登记事项,有一种只对现行有效事项进行记载的文书,此制度至今仍然保留,即“登记事项要约书”。该“登记事项要约书”中,一般主要记载不动产所在地、占地面积、所有人住所、姓名、甲区(即记载所有权关系)、乙区(即记载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关系)等有关不动产本身现行有效的各类记载事项。“登记事项要约书”虽然方便确认重要信息,但却很少作为证明资料使用,因为该要约书上没有附加登记官的认证文字、制作日期以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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