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 日本不动产法

不动产登记簿乙区记载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关系。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先取特权;用益物权主要有:承租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采石权。

 权利部记载事项 甲区(所有权关系) 所有权、所有权假登记、查封、监管
乙区(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关系) 担保物权: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先取特权用益物权:承租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采石权

很多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为厘清不动产权属关系,乙区会列明各种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关系。例如,日常生活中向银行贷款买房一般都会设定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就是其中一例。

权利部(乙区)(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关系)
顺位番号 登记目的 受理年月日・受理番号 权利人及其他事项
设定抵押权 平成○年○月○日第○○○○号 原因 平成○年〇月○日金銭消費貸借同日設定(平成○年〇月○日签订金钱消费借贷合同)債権額(债权额) 金〇〇〇〇万円(金〇〇〇〇万日元)

利息 年〇%

損害金(损害赔偿金) 年〇%

債務者(债务人) 甲

抵当権者(抵押权人) 株式会社A銀行

设定抵押权 平成○年○月○日第○○○○号 原因 平成○年〇月○日金銭消費貸借同日設定(平成○年〇月○日签订金钱消费借贷合同)債権額(债权额) 金〇〇〇〇万円(金〇〇〇〇万日元)

利息 年〇%

損害金(损害赔偿金) 年〇%

債務者(债务人) 乙

抵当権者(抵押权人) 株式会社B銀行

简言之,不动产登记簿乙区记载某人何时借贷,钱款如何使用等各项事宜。抵押权是乙区时常反映内容之一,抵押权作为确保债权实现的担保形式,各国对此都有不同界定,以下对日本抵押权制度予以简要介绍。

 

1 抵押权的意义

甲向A银行申请1,000万元贷款时以名下不动产作抵押,此时A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抵押权设定后A仍对不动产享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无法清偿债务时,A可以从不动产拍卖价金中优先受偿回收债权。一般将这种担保物权称为抵押权。抵押权作为约定担保物权,具有不转移抵押物占有(非占有担保)的特性,当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就抵押不动产拍卖价款抵充债务,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由此可见,抵押权是通过支配财产交换价值的方式保障债权实现。抵押权是实践中使用频率高并具保障效力的担保形式,并且债权实现后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对此,以A银行接受甲提出的将其名下不动产作抵押,向其提供1,000万元贷款,双方达成合意签订抵押合同为例进行解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甲如期向债权人A银行履行债务,清偿贷款后A银行享有的1,000万元债权得以实现,此时,不动产所有人甲名下设定的抵押权因债权实现而消灭。

权利部(乙区)(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关系)
順位番号 登記の目的 受付年月日・受付番号 権利者その他の事項
设定抵押权 平成○○○○ 原因 平成○年〇月○日金銭消費貸借同日設定平成○年〇月○日签订金钱消费借贷合同)債権額(债权额) 金〇〇〇〇万円(金〇〇〇〇万日元)

利息 年〇%

損害金(损害赔偿金) 年〇%

債務者(债务人) 

抵当権者(抵押权人) 株式会社A銀行

注销1号抵押权 平成○○○○ 原因 平成○年〇月○日清偿

2 抵押权的作用

抵押权设定后,既不用向抵押权人转移抵押物占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又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权属关系。基于此优势,实务中除企业通过抵押方式获得融资以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很多市民也利用抵押方式投资置业。

3 抵押权的原则

抵押权除确保债权实现外,还是媒介融资手段。近代以来的法体系及法典编纂中,各国对抵押权进行不同原则性规范,从现行日本法律规定来看,抵押权的相关原则并没有得到全面体现,严格地说日本抵押权制度还称不上近代型抵押权。

1)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为保护不动产受让人合法利益,将抵押权的设定内容以登记方式对外公开,利害关系人通过登记簿了解权属变动,从而达到有效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一般将此称为公示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基于对登记簿公示内容的信赖做出错误判,即使登记簿部公示内容存有瑕疵,也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日本仅采用公示原则(日本民法第177条)

(2)特定原则

抵押权特定原则,是指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物是抵押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而提供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由于抵押权并不转移抵押物占有,为保护抵押权人利益,提供的财产必须特定、明确,日本规定了该原则。可以说特定原则与上述公示原则是表里一体的关系。

(3)次序确定原则

抵押权次序确定原则包括两项基本原则。一项是次序固定原则,即前一次序的抵押权因清偿导致抵押权消灭,后一次序的抵押权并不递进,仍保持后一顺位。另一项是次序递进原则,即抵押权次序由登记的先后顺序决定,前一次序的抵押权消灭后,后一次序的抵押权随之递进。日本采用次序递进原则(日本民法第373条),例外情形下(日本民法第179条第1款但书)也会适用次序固定原则,即所有人以其名下不动产设定抵押,会存在“所有人抵押权”的情形。

同一不动产上存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按登记簿列明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例如,1亿元土地交易中,就同一抵押物上有1号抵押权人7,000万元和2号抵押权人3,000万元两项抵押。具体实现抵押权时,两项抵押权受偿顺序依“登记事项证明书”上记载的先后决定。如抵押物拍卖价金8,000万元,1号抵押权人可以全额实现7,000万元债权,剩余1,000万元再行分配给2号抵押权人。实务上,常有拍卖价金无法全额清偿1号抵押权人的可能,换句话说,2号抵押权人根本无法回收债权。

(4)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指抵押权独立于担保债权,即使担保债权不成立或者基于债权清偿消灭,对抵押权的成立及存续也不造成影响。日本强调抵押权的从属性未采用该原则。

4 抵押合同

(1)合同性质

抵押权以抵押权成立为宗旨,因抵押合同订立而成立,该合同是诺诚合同。

(2)当事人

抵押合同当事人,即抵押人(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和抵押权人(日本民法第369条)。此处的第三人是指物上保证人。对于质权中的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问题参照适用抵押权(日本民法第372条、第351条)的相关规定。另外,对于从物上保证人处受让抵押物的第三人的性质认定问题,基于其具有类似物上保证人的地位,参照适用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规定(最判昭和42年9月29日民集21卷7号2043页)。

抵押人对抵押物无处分权时,其签订的抵押合同依法不成立。抵押人以将来应取得不动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抵押合同成立(大判大正4年10月23日民錄21輯1775页)。

5 抵押登记对抗要件

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日本民法第177条),但在当事人之间仍具法律效力。简言之,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执行方式,债权人可以行使拍卖权。具体执行程序受民事执行法调整,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应提交各种文书资料(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81条)。

6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1)意义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等情形发生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抵押不动产或者执行抵押不动产收益(即从其租金受益中)获得受偿。可以说确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是抵押权的核心。

实务上,债务人可能既存在普通债权人又存在抵押权人的情形,并且由普通债权人先行申请拍卖抵押不动产,无论提交拍卖申请先后与否,抵押权人依“登记事项证明书”记载的先后次序,依次从拍卖价金中回收债权(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88条、第85条、第87条第1款4号)。但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抵押不动产租金收益程序开始后,不动产租金受益分配期限内,抵押权人如果没有申请执行不动产收益,将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07条第4款)。

(2)实现方法

作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法,依民事执行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拍卖抵押不动产或者选择不动产收益执行(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80条)。

(3)拍卖

受理申请执行拍卖不动产的裁判所,在审查申请理由后决定是否拍卖,决定内容包括宣布扣押不动产(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88条、第46条)。裁判所做出拍卖决定之前,如果债务人、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不动产占有人有减少抵押不动产价值的行为时,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必要情形下裁判所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87条)。

7 抵押权消灭

(1)概述

抵押权因物权消灭(抵押物灭失、取得时效、混同、放弃、征收)以及担保物权消灭(清偿、时效、受让人免责)等原因消灭;也可以因拍卖、担保不动产收益执行等特殊原因消灭。日本民法对上述消灭原因中的个别事项做出特别规定(日本民法第396条以下)。在此予以简要介绍。

(2)抵押权的时效消灭

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因脱离担保债权而消灭。对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物上保证人)之间的界定,除抵押权与其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之外,不因时效消灭(日本民法第396条)。判例对该条的解释限定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但在认定第三人取得和后一次序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时并不适用此条规定,即使因中断情形未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也会因20年时效(日本民法第167条第2款)原因消灭(大判昭和15年11月26日民集19卷2100页)。

(3)抵押物的时效取得

抵押不动产具备取得时效要件时,不动产占有人依原始取得获得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或履行责任时,如果对其也适用不动产时效取得,将是不公正的处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就抵押不动产时效取得后发生抵押权消灭的认定问题,法律对债务人做出限制性规定(日本民法第397条)。问题是取得不动产的第三人是否也能适用第397条的规定。判例的意见是,与债务人或者物上保证人同样处理,不适用第397条的规定(大判昭和15年8月12日民集19卷1338页)。

除少数反对意见外,多数学者支持此观点。此后有判例认为,如果抵押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具对抗效力,第三人可以依时效取得提出抗辩,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最判昭和43年12月24日民集22卷13号3366页)。

---

联系我们
松田综合法律事务所
邮政编码100-0004
东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二丁目6番1号
朝日生命大手町大厦7层
TEL : +81-3-3272-0105 (English)
TEL : +81-3-3272-0101 (Japanese)
FAX : +81-3-3272-0102
URL:http://www.jmatsuda-law.com/cn/

契約書・法的文書の日中文翻訳業務|松田綜合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