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是指法院(或专门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从法院角度看,是法院可对哪类案件具有管辖权;从当事人角度看则是哪家法院可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审理、作出判断的问题。
总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符合规定要件时,法院对该案件行使审判管辖权(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条)。
地域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
地域管辖遵循被告住所地原则。依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中的原告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为自然人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2第1款)
对自然人提起诉讼,如:
① 被告住所地在日本的;
② 无住所或不知悉住所时,其经常居住地在日本的;
③ 无经常居住地或不知悉经常居住地时,起诉之前在日本有过住所的。
被告符合以上①~③任何要件之一时,日本法院既有管辖权。
2、被告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2第3款)
对法人提起诉讼,如:
① 主要办公场地或营业地在日本国内的;
② 无办公场地、营业地或不知悉该地址时,法人代表及其他主要营业负责人的住所在日本国内的。
被告符合以上①~②任何要件之一时,日本法院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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