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日本法・日本公司法>

公司治理

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组织结构,在企业管理和监管体制中不断深化,逐渐发展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因素。本文结合现行《日本公司法》及主要学说观点对该制度作简要介绍。

Governanace英文可直译为:“统治”、“管理”、“支配”(《新英和中辞典(第7版)》研究社,2003年),如果从法律层面解释“corporate governanace”,可理解为“法人治理结构”(岸田雅雄、《讲座 公司法入门(第7版)》日本经济新闻社,2012年)

至今为止,美国、英国及德国都有反映本国模式的针对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论著(江头宪治郎、《股份公司(第5版)》有斐阁2014年),日本自90年代的经济危机以来开始关注该课题,并以“为确保高效经营和抑制经营上的违法行为,积极致力于立法修改及完善制度运用”(江头)。

有别于美国法人治理中的以市场管理为基调,日本“立足于防止企业丑闻再发,以强化监查制度和解决日本知名银行的监事职责”(岸田)。岸田教授在著述中将其表述为:“企业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中坚领导者,应遵守社会规则,实施公正公平的企业活动。彰显企业的理念方针方为法人治理结构”(岸田)。

目前,针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旨在:“以何种形式创设监管企业经营体制架构,除立足于防止行使不正当行为外,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略,近来各国开始着重考量提高企业收益性、竞争力(效率性)的精致化运作”(落合诚一、神田秀雄、近藤光男、《公司法Ⅱ-公司》有斐阁,2010年)。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法人治理结构讨论的是如何协调防止企业实施不正当行为与确保企业高效运营两者之间的平衡。日本在防止知名企业丑闻处理中积累了诸多研究成果。

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是指公司等企事业组织在遵守法律、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道德的同时如何调整、推进合理健全的事业组织活动的统称。

首先,合规管理的对象并不局限于法律范畴,其涵盖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准则、社会道德标准等企业社会中的各个规范。例如:“防止、避免违反法律”以及“尚未发现违反规则”,均可狭义解释为不得触犯法律规定。因此,相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后解决,合规管理更侧重积极采取事前预防控制。

其次,企事业组织应扩大合规管理的利用空间,不局限遵守事先制定的规则。从各项规则策划阶段开始密切链接直至制度的合理运用。这里的“遵守”更强调企事业组织的解决措施。即加强企业领导、员工个人能力、精神理念的同时也应强化法人组织的整体斡旋能量。

欧美企业在合规管理制度中一般都会提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等内容。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离不开企业道德层面的内在约束。对此,日本合规管理制度涵盖各项法律规则,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内部制定准则以及社会道德标准。

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独立监事及独立董事

1独立监事制度

论述公司治理的宗旨在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合规管理。目前论述的重心侧重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如何夯实企业竞争实力,有效控制公司风险。比较各国公司法制度,不难发现公司创业的新理念其实质是博弈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各国公司治理实践来看很多国家是出于规制名企丑闻开始着手实施公司治理研究。日本也是针对解决90年代泡沫经济破灭后频发金融、证券丑闻事件,影响企业股价致使企业生存困难,甚至破产。为挽回企业声誉,保护企业剩余价值,日本各界开始探讨、研究公司治理。

在此背景下,日本为强化股份公司的经营监查机能于1993年在商法典中规定独立监事制度。公司法第2条第16号规定:“股份公司监事应不曾是该股份公司或者子公司的董事、会计参与人、业务执行人、经理、或其他职员”。独立监事制度是为保障监事监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而创设,其可客观公正的指出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独立监事制度之所以被认同,除其可以发挥监查违法行为外,更重要的是在违法行为发现后的处理效果。一般发现问题后,公司内部监事很难毫无顾忌的指出问题根源。从公司治理结构而言,外部监事更能客观独立的实施监查职能。换句话说,通过外部监事可以加强公司的内部监查职能。

2 独立董事制度

我们知道,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逻辑来看,股权结构配置是问题的核心。各个分散化了的股东并不关心公司经营,进而放纵对经营者的监督,造成经营者独自掌控整个公司,无人可以监督经营者的局面,长期以往经营者懈怠职务最终殃及经营业绩。

基于优化经营者规范监督机制,日本理论界及实务界展开各种例如:企业并购和选聘董事来淘汰散漫经营者、由投资机构实施监督职责、资本市场评价等的探讨和研究。在摸索公司治理完善的过程中,日本各界逐步意识到独立董事的可行性。

为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日本在2001年的商法修改活动中创设独立董事制度。现行《商法典》第2条第15项规定独立董事概念;作为公司的机关设计,规定采用委员会设置型公司应设置独立董事(商法第400条第3项)。

3 两者差异

日本通过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制度突破公司经营者支配公司的格局,从而达到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单从监督公司执行经营中是否存有瑕疵来考量,两者伯仲之间。相对而言,独立董事侧重提升企业价值,而独立监事则注重避免企业价值损毁、公司是否适当履行业务执行等监查职能。

联系我们
松田综合法律事务所
邮政编码100-0004
东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二丁目6番1号
朝日生命大手町大厦7层
TEL : +81-3-3272-0105 (English)
TEL : +81-3-3272-0101 (Japanese)
FAX : +81-3-3272-0102
URL:http://www.jmatsuda-law.com/cn/

契約書・法的文書の日中文翻訳業務|松田綜合法律事務所

シェアする

  • このエントリーをはてなブックマークに追加

フォロー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