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合并的程序
依据《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程序如下。
1、合并合同的签订及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法第748条)。该合并协议签订前,须经双方公司决议。设置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362条第4款)、未设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348条第2款)。
2、合并协议等的置备、查阅——事前公示
吸收合并中的各方当事人,自吸收合并合同置备于公司之日(公司法第782条第2款、第794条第2款、第803条第2款)起至合并效力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消灭公司的,为效力发生日),应将该合并合同以及法务省令中规定的记录事项(合并对价的适当性以及应参考事项、新股预约权规定的适当性、评估资料事项、债务履行能力事项(公司法施行规则第182条)) 等相关文书(电子记录)置备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公司法第782条第1款第1项、第794条第1款、第976条第8款)。
股东通过上述相关文书的事先公开、公示及查阅,可以判断合并条件是否公正合理。债权人也可依据该资料判断是否向债务人提出异议。
3、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合并的,原则上应经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公司法第783条第1款、第795条第1款、第804条第1款)。简易合并、略式合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则无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如消灭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存续公司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处理方针后方可通过审议批准(公司法第795条第2款)。
4、向公正委员会提交合并申报
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司在合并前应向公正交易委员会递交申报申请(独占禁止法第15条第2款)。
5、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新股预约权回购请求权
对合并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新股预约权人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新股预约权)(公司法第785条~第788条、第806条~第809条)。
合并公司各方应在合并效力发生20日前,将合并事项通知、公告各股东(新股预约权人)。
回购价额由当事人协议决定。自决议效力发生日起(新设合并的,为新设公司成立日)30日以内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于该期限届满日起30日以内向法院申请决定对价(公司法第786条第2款、第798条第2款、第807条第2款)。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新股预约权请求的收购效力,于合并效力发生日(新设合并的,为新设公司成立日)生效(公司法第786条第6款、第788条第6款、第798条第6款、第807条第6款、第809条第6款)。
6、债权人异议程序——债权人保护程序
如合并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债权回收风险扩大的,除影响当事公司债权人利益外,公司注册资本金、储备金也会随之降低。一般,当事公司会在合并效力日(新设合并的,为新设公司成立日)之前终结债权人异议程序。
合并各方当事公司应分别将法定事项公告于“官报”上,公告内容为:(1)合并宗旨、(2)当事公司(新设公司的,含新设公司)商号和住所、(3)当事公司的评估资料、(4)异议股东的异议期限(一个月);同时,当事公司还应分别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催告(公司法第789条第1款、第2款、第799条第1款、第2款、第810条第1款、第2款)。
实践中如果当事公司有大量既存股东的,一般会在“官报”上刊登公告,再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日刊新闻”上刊登公告或电子公告,即可免去向“已知债权人”单独发出催告的程序(公司法第789条第3款、第799条第3款、第810条第3款),又可节省经费。
债权人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合并(公司法第789条第4款、第799条第4款、第810条第4款)。除合并无损害提出异议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应向异议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第789条第5项、799条第5项、第810条第5项)。
7、登记及其效力
吸收合并的,应自其效力发生之日起2周以内在存续公司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因吸收合并消灭公司应办理解散登记;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921条)。吸收合并自合并协议规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消灭公司因合并解散,未经解散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设合并的,应在新设公司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因新设合并消灭公司应办理解散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公司法第922条)。新设合并自新成立公司设立登记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8、合并协议等的备置、查阅——事后公示
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自合并效力发生之日起6个月以内,应将其从消灭公司处承继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务省令中规定的记载事项等相关文书或者电子记录备置于公司以备查阅(公司法第801条、第815条)。
股东和债权人可以在该资料公示期限内,考虑是否提起合并无效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