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社会保险分类——劳动保险、社会保险

通常,日本公司(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要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劳动保险” 等投、退申请、以及保险费的缴纳、代缴手续。

即,日本公司为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 劳动保险”= “日本社会保险”

“日本的社会保险”是国家依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以劳动者为对象,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体现社会的互济性、互补性社保费一般由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三方合理负担。以下为日本社会保险的险种分类:

劳动保险

雇佣保险 雇佣保险制度采用强制参加的基本方针,且适用行业覆盖面广,只要用人单位雇佣一名适用于雇佣保险制度的劳动者,该用人单位就属于雇佣保险的适用单位。

如劳动者失业或遭遇企业裁员,可领取基本津贴外,还可以为了提高职业技能、尽快解决再就业的求职能力,领取教育、交通、住房等各类补助。

同时,企业裁员是造成失业的直接原因,政府通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资助款的形式来预防、降低失业风险。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劳灾保险) 劳动者因工患病、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或其遗属支付保险费。

劳灾保险结合行业风险、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制定费率标准。

社会保险

健康保险 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患病、伤残、生育、死亡的,可领取相应保险费。
养老保险 劳动者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发生伤残、死亡的,本人或家属可按规定标准领取保险费。
看护保险 看护保险同样属于国家保险制度。为解决日本人口老龄少子化问题,40岁以上劳动者须参加该险类,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缴。

如被保险人因卧床不起、老年痴呆等原因需要看护服务,或需要有人帮助料理家务和日常生活时,即可接受在宅或福利设施提供的看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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