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证明书”中相关词语注释(公寓版) <日本不动产法>
公寓登记事项证明书区别于独户住宅,一般分为:“专有部分房号”、“表题部”、“权利部”。通常在“表题部”、“权利部”之前,登记事项证明书还会对建筑物内的业主专有部分予以记载。以下以公寓登记事项证明书为例,对各记载事项予以说明。
専有部分の家屋番号[3] |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 ||||||||||||
表題部(一棟の建物の表示)[4] | 調製[5] | 余白 | 所在図番号[6] | 余白 | |||||||||
所在[7] | 東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六丁目 6番地1号 | 余白 | |||||||||||
建物の名称[8] | 大手町松田マンション | 余白 | |||||||||||
① 構 造[9] | ② 床 面 積 m²[10] | ③ 原因及びその日付〔登記の日付〕[11] | |||||||||||
鉄筋コンクリート造地上8階 | 1階 866:862階 639:66
3階 639:66 4階 639:66 5階 639:66 6階 639:66 7階 639:66 8階 639:66 |
〔平成15年9月10日〕 | |||||||||||
表 題 部 (敷地権の目的である土地の表示)[12] | |||||||||||||
① 土地の符号[13] | ② 所在及び地番[14] | ③ 地目[15] | ④ 地積m²[16] | 登記の日付[17] | |||||||||
1 | 東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六丁目6番地1号 | 宅地 | 1727:15 | 平成15年10月6日 | |||||||||
表 題 部 (専有部分の建物の表示)[18] | 不動産番号[19] | 1234567890123 | |||||||||||
家屋番号[20] | 大手町六丁目 6番地1号の701 | 余白 | |||||||||||
建物の名称[21] | 701 | 余白 | |||||||||||
① 種類[22] | ② 構造[23] | ③ 床面積m²[24] | 原因及びその日付〔登記の日付〕[25] | ||||||||||
居宅 | 鉄筋コンクリート1階建 | 7階部分 28:46 | 平成15年8月8日新築〔平成15年9月10日〕 | ||||||||||
表 題 部 (敷地の表示)[26] | |||||||||||||
① 土地の符号[27] | ② 敷地権の種類[28] | ③ 敷地権の割合[29] | 原因及びその日付〔登記の日付〕[30] | ||||||||||
1 | 所有権 | 11561分の305 | 平成15年8月8日新築〔平成15年9月10日〕 | ||||||||||
所有者[31] | 新宿区西新宿7丁目4番1号 持分1000分の985 ○○○東京建設株式会社 | ||||||||||||
権 利 部 (甲区) (所有権に関する事項)[32] | |||||||||||||
順位番号[33] | 登記の目的[34] | 受付年月日・受付番号[35] | 権利者その他の事項[36] | ||||||||||
1 | 所有権保存 | 平成16年2月25日第3255号 | 所有者 千代田区大手町六丁目28番2-208号日 本 太 郎 | ||||||||||
権 利 部 (乙区) (所有権以外の権利に関する事項)[37] | ||||
順位番号[38] | 登記の目的[39] | 受付年月日・受付番号[40] | 権利者その他の事項[41] | |
1 | 抵当権設定 | 平成16年2月25日第3255号 | 原因 平成16年1月16日保証委託契約に基づく求償権平成16年2月25日設定債権額 金5,550万円
損害金 年14%(年365日の日割り計算) 債務者 所有者 千代田区大手町六丁目28番4-208号 日 本 太 郎 抵当権者 千代田区大手町七丁目1番1号 株式会社 三菱東京UFJ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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これは登記記録に記録されている事項の全部を証明した書面である。 (○○地方法務局○○出張所管轄)
平成26年11月20日 ○○○法務局○○支局 登記官 東京太郎 |
- 下線のあるものは抹消事項であることを示す。[42] 整理番号 ○○○○(1/1) 1/1
[1]【全部事项证明书】不动产登记簿可记载不动产的全部或其中部分登记事项,如以电子介质方式取得证明书,证明书还将显示在线发行日期和时间。
[2]【建筑物】依据不动产登记法第2条可知,在日本把土地和建筑物当作不同的不动产,分别构成不同的交易对象,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将登记簿分为土地登记簿和建筑物登记簿两种;在特别法中,还规定了立木登记簿和工厂财团登记簿。因此,在登记簿处理上,视取得的不动产为土地还是建筑物,分别申请登记,并在取得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上各自记载为(土地)或(建筑物)。本证明书以建筑物登记簿为例,注释2括号内即记载为(建筑物)。
[3]【专有部分房号】记载一栋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房号。有时也发生不予全部登记的情形。
[4]【表题部(一栋建筑物的信息)】建筑物登记簿表题部对建筑物的物理状况予以登记,通过该登记簿公示内容说明其与建筑物状况的一致性。表题部记载不动产的坐落、房号、主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类型、构造、面积等相关事项。
[5]【订制】作为资料数据订制登记记录的日期,并非法务局核发证明书的日期。例如,将之前的纸质介质记录输入磁盘保存的日期。
[6]【地址地图编号】依据不动产登记法第14条规定,如绘制了建筑物方位地图,该地图编号也将予以记载;如还未绘制,将记载为「余白」,即「空白」字样。
[7]【地址】记载建筑物所在市、区、町、村及地号。土地以:“位于○市○町○丁目的土地”形式;建筑物以:“位于○市○町○丁目,○地号”上“○房号的建筑物”形式予以记载。
[8]【建筑物名称】记载整栋建筑物的名称。
[9]【构造】记载建筑材料结构,如“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屋脊为“平屋顶”、“镀锌钢板”等情形。
[10]【占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各楼层分别测量,以m²单位登记。
[11]【原因及其日期〔登记日期〕】记载变更理由及其日期。
[12]【表题部(地基信息)】记载地基编号、位置、地号、用途、土地面积。
[13]【土地编号】地基固有编号。
[14]【地址及地号】按行政区域记载土地位置。与地号配合查找即可特定土地位置。
[15]【用途】依土地用途,记载土地现状、使用目的。如果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常记载为“住宅”。
[16]【土地面积m²】以m²单位登记。虽记载了土地登记面积,有时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
[17]【登记日期】登记日期。
[18]【表题部(专有部分建筑物信息)】以下内容为专有部分登记事项。
[19]【不动产编号】依据法务省令规定,为与动产区分而设定的必要事项,自实施电子信息管理后核发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必须以13位数的编号、记号、其他符号对每一宗土地或每一幢建筑物进行登记管理,但并非所有不动产都赋予该编号。
[20]【房号】为区分建筑物而赋予的编号。
[21]【建筑物名称】并非整栋建筑物名称,仅为区分专有部分而编订。如对享有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以“701”、“702”形式记载。
[22]【类型】按专有部分用途,可记载为“住宅”、“事务所”。
[23]【构造】并非对整栋或整层建筑物构造进行记载,仅表述该专有部分构造。通常记载为1层建筑物,如果是复式公寓将记载为2层建筑物。
[24]【占地面积m²】专有部分所在楼层,建筑面积以m²单位登记。建筑面积以墙壁中心线内围水平投影(壁芯面积)计算。一般要比售房广告上标注的专有面积小。测量标准不同,但实际差别不大。
[25]【原因及其日期〔登记日期〕】记载变更理由及其日期。该处为实际登记日期。
[26]【表题部(地基信息)】记载专有部分地基信息。
[27]【土地编号】地基固有编号,与整栋建筑物表题部记载的土地编号一致。
[28]【地基类型】地基类型。
[29]【地基比例】在该地基上所占的权利比例。
[30]【原因及其日期〔登记日期〕】记载变更理由及其日期。该处为实际登记日期。
[31]【所有人】建筑物权利人。
[32]【权利部(甲区)(所有权关系)】记载所有权关系。其类型可分为:所有权保存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有权部分转移登记、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附条件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暂予扣押登记、扣押登记、申请拍卖登记、回购特约登记、预告登记。依权利部甲区记载内容,可判断出建筑物权利人为个人或公司所有。例如新建房屋,所有人应在1个月内对建筑物物理状况(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公示,即办理“建筑物表题部登记”。因进行建筑物表题登记形成了登记记录,并由此构成登记记录表题部,之后进行谁为权利人的“所有权保存登记”,该登记记录记载于甲区。买受人因进行了所有权保存登记,对所有人具备对抗要件,进而发生如买卖、继承等所有权转移和设定抵押权,注销抵押权等有关不动产权利关系方面的登记(如未经所有权保存登记,则不能发生之后的买卖、继承、设定抵押权等各种登记)。其次,查看所有权转移事项,可判断出权属变更的具体过程。依登记原因,可判断出取得该不动产的具体理由,如买卖取得?继承取得?城市规划取得?如甲区显示设定了“所有权转移请求权预告登记”、或者显示已被“扣押”、“暂予扣押”等标注时,可判断出所有人存在经济问题,或借此发现其他潜在风险。另外,购买不动产时,“所有权转移登记”在不动产买卖中发挥重要作用,因发生买卖关系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名义由卖方变为买方,未经此登记,如该不动产再经转卖则不得对抗已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第三人。
[33]【顺位号】顺位号按申请登记先后排列。即排列在先的申请登记权利人优先取得在先顺位。例如,A将不动产卖给B后,再出售给C。依所有权排他性特征,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只有先申请登记的权利人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将驳回在后的申请。
[34]【登记原因】如果是新建不动产将记载“所有权保存”,其他还有因“买卖”、“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35]【受理日期·受理号】受理日期,是指接受登记申请之日。受理号,是指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赋予收件号。该日期及受理号决定登记的先后顺序。
[36]【权利人其他事项】此处记载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及地址。如所有权转移后,将在该处以下列出新权利人姓名、名称。如果是共有关系,将记载各自持有份额。
[37]【权利部(乙区)(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关系)】该处记载所有权之外的权利关系。
[38]【顺位号】记载登记顺序号,其决定权利关系的先后顺序。该顺位号对乙区有重要意义。例如抵押权可在同一不动产上进行多次设定,谁对不动产享有优先性权利,均由该登记顺位号决定。例如B银行和C银行向所有人A发放购房贷款。B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不动产申请1号抵押权登记,C银行申请了2号抵押权登记。假设所有人A无法清偿贷款时,将执行抵押权,拍卖该不动产。此时,顺位1号的抵押权人B银行将先于C银行优先受偿。顺位2号抵押权人C银行只能在B银行回收债权额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才能回收债权。因此,顺位号在决定权利关系先后顺序时发挥重要作用。
[39]【登记原因】记载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关系。例如申请登记的权利关系中有租赁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等各种情形。如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将执行该权利对不动产实施拍卖。以设定抵押权为例,谁向谁何时因何原因借贷多少款项都将予以记载。
[40]【受理日期·受理号】受理日期,是指接受登记申请之日。受理号,是指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赋予收件号。该日期及受理号决定登记的先后顺序。
[41]【权利人其他事项】记载相关权利内容。例如设定抵押权时,将记载债权额、利息、损害赔偿金、债务人、抵押人等相关事项。
[42] 下划线表示注销。某项登记事项虽被注销,但登记事实并不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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