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房屋租赁(定期建物賃貸借)合同问题 <日本不动产法、不动产、房地产、房产>

1、“定期房屋租赁权”的设定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分为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普通租赁合同)。两者之间的显在区别在于,前者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合同即为终止。对此,借地借家法第38条已有明确规定。订立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1款)。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如下诸项:

(1)房屋座落、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等;

(2)约定固定租赁期限;

(3)明确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不动产租赁合同;

(4)合同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住所;

(5)明确租赁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如未约定固定租赁期限的,视为普通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

对房屋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认定标准,法条表述为:“由公证证书等书面……”。故,除公证文书外,还可以使用其他书面形式。

2、“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交付义务

当事人订立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说明租赁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事项(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2款)。

虽然合同规定了固定租赁期限,但订立合同时出租人未对此予以说明的,该规定无效视为普通房屋租赁合同。实践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多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即使中介机构以中介人身份对合同各项条款予以说明、解释,也不得就此认定出租人履行了交付说明义务。毕竟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为出租人,如中介结构得到了交付说明代理权,则由代理人实施的交付说明,视为出租人已履行了该义务。

以下为“交付说明”示例:

文书中特别标注了承租人住所、姓名、印章处,以此证明出租人确实履行了书面交付义务。应妥善保管以防个人信息泄露、证据资料遗失。

O年O月O日

有关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说明

出租人(甲)住所

姓名 O O O O (签章)

代理人   住所

姓名 O O O O (签章)

依据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签订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并作如下说明。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即终止,不予更新。除重新签订自租赁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为始期的租赁合同外,承租人(乙方)应于期限届满日归还下记房屋。

房屋状况

(1)房    屋 名          称
房  屋  坐  落
房          号
(2)租赁期限 始 期  自    年   月   日

共计     年 月

终  期 至    年   月   日

——————————————————————————–

依据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本人确实经过说明了解己方合同权利与义务后签订上述合同。

O年O月O日

承租人(乙)住所

姓名 O O O O(签盖)

3、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1)因租赁期限届满

出租人应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6个月至1年以前(通知期限)向承租人发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的通知(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4款前段)。未经通知,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不得主张合同终止;同时承租人也可以未经通知为由拒绝腾房[1]。出租人在通知期限届满后发出通知的,自该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定期合同终止(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4款但书)。

(2)因中途解约

①住宅用房室内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

室内面积不满200平方米的住宅用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因异地工作调动、疗养以及看护亲属等不得已事由致使承租人无法将该房屋作为生活起居使用的,承租人可要求中途解约。出租人自接到该解约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合同终止(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5款后段)。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有对承租人作出不合理约定的,视为无效(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6款)。

②室内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商业用房

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出中途解约的特别约定,则不得在履约期间内解除合同(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5款前段)。

③商住两用房

对于既可以做店铺,又可以居住的房屋,只要是其生活起居使用的,该类商住两用房属于住宅用房。

以下为“终止定期房屋租赁合同通知”的示例:

O年O月O日

有关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通知

(承租人)住所

姓名 OOOO

(出租人)住所

姓名 OOOO (签章)

下记房屋租赁合同,于平成            日期满终止。

(租赁期满后,有意继续承租的,可于租赁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

(1)房    屋 名         称
房  屋  坐  落
房         号
(2)租赁期限 始 期  自    年   月   日

共计     年 月

终  期 至    年   月   日

4、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1)最短

当事人可约定租期未满1年的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5款)。但普通房屋租赁合同中如约定租赁期限未满1年的,视为未约定期限的合同(借地借家法第29条第1款)。

(2)最长

民法中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民法第604条)。借地借家法排除适用该项规定(借地借家法第29条第2款)。故,无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还是普通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可约定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

5、修改租金的特别约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因情势变更原则导致租金不合理时,双方相互请求增加或减少房租的权利(借地借家法第32条)。定期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调整租金条款的规定时,则不得适用借地借家法第32条规定(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7款)。故,无论是要求增加还是减少租金,只要当事人之间没有显著不合理约定的情形,该约定即为有效。

6、既存合同不适用“修改租金的特别约定”

对1999年借地借家法修改实施前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追溯适用新法中有关定期房屋租赁制度的规定(借地借家法附则第2条)。其次,对1999年借地借家法修改实施前的住宅型用房租赁合同,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终止合同,重新签订以同一房屋为租赁标的物的定期租赁合同,现阶段仍不得适用新法规定(借地借家法附则第3条)。

7、“定期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的比较

依不同标准,房屋租赁合同可分为:定期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

以下为表格归纳比较:

定期租赁合同 普通租赁合同
合同形式 必须以公证书等书面形式签订 书面或口头
增、减租金请求权 合同中如有特别约定,约定优先,不得请求增加或减少租金 即使有租金约定条款,当事人仍可请求增加或减少租金
租赁期限 自由约定,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视为没有约定期限。
更新 除重新签订合同外,不得更新。 除有正当理由外,可更新。
中途解约 承租人因不得已事由无法继续承租的,可中途解约。 约定优先。

[1] 自接到该通知6个月后定期租赁合同终止,并不因此变更为普通房屋租赁合同(东京地判平成21年3月19日判时2054号98页)。

[2] 此处可填写租赁期限届满后续订合同的相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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