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所有的不动产卖给B ,B 取得该不动产之后去世因而发生不动产继承转移,该不动产最终被C 取得。此时登记事项证明书将按如下方式变更记录。即,依据A →B →C 之间所有权的顺次转移,甲区(有关所有权的事项)的记录事项将被依次顺位追加,本件不动产的所有人C 将依顺位被记录在最后一位。
权利部(甲区)(有关所有权关系) | |||
顺位番号 | 登记目的 | 受理年月日・受理番号 | 权利人及其他事项 |
1 | 所有権保存(所有权保存) | ○年○月○日第〇〇〇〇号 | 所有人 东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六丁目2-8-2号A |
2 | 売買(买卖) | ○年○月○日第〇〇〇〇号 | 所有人 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市场町七丁目1-8-3号B |
3 | 相続(继承) | ○年○月○日第〇〇〇〇号 | 所有人 东京都千代田区永田町七丁目3-1-3号C |
因此,如果预查询不动产的现在所有人是谁的话,一般确认甲区最后顺位番号即可。例如,本件登记事项证明书记录的现在所有人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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