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修改法案中的消灭时效问题(1) ——创设“主观起算点”

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下属民法(债权关系)分会自2009年设立以来,历时5年审议讨论,形成《有关民法(债权关系)修改要纲案》(以下简称,要纲案)。2015年2月法制审议会委员会通过要纲案内容后,法务省参照该要纲案起草《民法部分修改法律案》(以下简称,修改案),并于同年3月提交定期国会审议。目前,该修改案正处于审议阶段,如果国会决议通过修改案,将会对现行民法产生诸多影响。本稿仅就其中的消灭时效事项进行介绍。

创设“主观起算点”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定时效制度。与取得时效是一对相对概念。

现行民法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可以行使时起算”(166条1款),“债权,10年不行使既消灭”(167条1款)。

在既定客观起算点基础上,修改案创设“主观起算点”,规定:“债权人自知道可以行使权利时(主观起算点)起5年未行使,或者可以行使权利时(客观起算点)起10年未行使的,时效消灭。”(修改案166条1款)。

从条文设计上来看,虽然表面上修改案将现行民法消灭时效期间减少一半,但立法者有效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达到了法律的公平保护目的。例如,当事人之间签订借贷合同后,债权人自还贷期限届满时起,即知道其享有可以行使请求还款的权利。通常,此时的主观起算点与客观起算点一致,时效期间均为5年。学界认为,消灭时效使得债权人丧失原权利,而对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却给予了免除债务的利益,因此,消灭时效被称为不将道德的法律制度。债权人知道可以行使权利,5年内却从未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因时效规定其丧失债权。另一方面,对那些积极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而言,则可以摆脱还贷后还要继续保存证据的负担。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分析,修改案将现行法规定的10年时效减为5年,既可以提高合同缔结效率、也符合现代交易习惯。

相对于上述因合同产生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对因债务不履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而言,如果时效缩短5年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例如,因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说明义务遭受损失,由于说明事项、说明方法本身违法,即使知道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践中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很难在5年内提起诉讼。现行民法规定,自客观起算点起10年内可以行使权利,而修改法创设主观起算点后,该规定改为:“知道可以行使权利时起”的表述。明显比现行法的客观起算点少了5年。既自知道可以行使权利时起5年未行使的,时效消灭。单从时效缩短后的法律效果分析,此处修改对受害方当事人变得比较苛刻。

立法者基于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平衡保护,最终还是创设了主观起算点,既:“自知道权利时起5年”的规定。赋予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5年内主张权利的机会。同时也减轻了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继续保存证据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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