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定期国会(第186届国会)决议在修改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中加入企业对员工的压力检查实施义务,现已决议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劳动卫生法
「制定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日期的政令方案纲要」等咨询及答复 |信息发表资料|厚生劳动省
截至修改法实施日为止,要求负有实施压力检查义务的企业(义务性配置医师规模的企业)完备实施体质构建。
日文:http://update.labor-law.jp/198
「制定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日期的政令方案纲要」等咨询及答复 |信息发表资料|厚生劳动省
2014年9月16日【照会处】
劳动基准局 安全卫生部 计划课
课长 美浓芳郎科长助理 冈野 智晃 (5131)
(代表电话) 03(5253)1111
(直通电话) 03(3502)6753
各位有关媒体报道人员
「制定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日期的政令方案纲要」等咨询及答复
本日,厚生劳动大臣向劳动政策审议会(会长 樋口美雄 庆应义塾大学商学部教授)提起针对《制定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日期的政令方案纲要》、《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等政令方案纲要》、《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的厚生劳动省相关省令修改方案》等咨询。
受理上述咨询,本日,在审议会安全卫生分科会(分科会长 土桥律 东京大学大学院工学系研究科教授)进行审议,并得到该审议会适切答复。
厚生劳动省依据此答复迅即着手修改工作。
【政令方案要点】
<制定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日期的政令方案>
有关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问题,按如下内容规定施行日期。(预定2014年10月公布、施行)1.以下改正事项的施行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
○ 依据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废止提交申报内容
○ 追加附带电动叶片呼吸用保护器材的限制转让、型号鉴定对象2.以下改正事项的施行日期为2015年6月1日。
○ 职场被动吸烟防止措施的改善义务化
○ 建立对常发生重大工伤事故企业的指示・劝告・公告制度
○ 修改以登记制度为对象的外国选地的检查,鉴定机关3.以下改正事项的施行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
○ 压力检查和面试指导实施
※ 有关化学物质管理趋势修改事项的实施日期,今后将另行规定。
<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等政令方案>
※ 预定2014年10月公布。预定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法第88条第1款废止申报制度及有关附带电动叶片呼吸用具保护器材,2015年6月1日施行有关外国检查、鉴定机关的规定。
1.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的部分修改
为确保外国的登记检查,鉴定机关的适当运营,依情况实施现场检查时,外国检查、鉴定机关负担厚生劳动省职员为实施现场检查而出差至办公所在地的差旅费。
2.劳动安全卫生法相关手续费令的部分修改
对附带电动叶片呼吸用保护器材的收费标准,如果登记型号鉴定机关没有申请注册登记等,或注册型号鉴定机关不存在时,国家实施型号鉴定时的手续费特定为,新鉴定1件收费389,300日元,更新鉴定1件收费22,100日元。
3.其他针对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的废止申报制度等必要规定的完善
<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的厚生劳动省相关省令修改方案>
※ 2014年10月公布,预定同年12月1日施行。
1.机械等鉴定规则的部分修改
主要内容如下,有关附带电动叶片呼吸用保护器材的型号鉴定等手续问题
(1) 注册型号鉴定机关的注册区分(追加「附带电动叶片呼吸用保护器材」)
(2) 新鉴定申请人应提交的物品及数目
(3) 进行新鉴定的场所(型号鉴定实施人的所在地)
(4) 新鉴定申请人应具备检查设备,应选任的工作负责人的资格
(5) 型号鉴定合格证的有效期限(5年)
(6) 型号鉴定合格标识的标记方法(标示于每个物品的明显处)2.其他针对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的废止申报制度等必要规定的完善
- 【附件1】咨询文件(PDF:428KB)
- 【附件2】答复文件(PDF:33KB)
- 【附件3】制定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日期的政令方案(概要)(PDF:1,311KB)
- 【附件4】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等政令方案及修改部分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的厚生劳动省相关省令修改方案(概要)(PDF:764KB)
(备注)
该分科会资料,会议记录等相关内容登载于,厚生劳动省网站(http://www.mhlw.go.jp)「审议会・研究会等→劳动政策审议会→安全卫生分科会」